首页 炒股入门文章正文

炒股赔50万赔偿多少 炒股赔了50万怎么办

炒股入门 2022年06月23日 12:38 2 touzi333
我也炒股,本来说是亏了一点,但我身边也有赚钱的,他从04年用50万的本金,赚的钱在深圳和珠海各买了一套房,他的经验是永远不满仓,赚的钱就拿出来,熊市就少买一点,牛市就稍微多买点,买的都是便宜的优质股票,再亏也不卖,有时一只股票要放两三年才赚到钱,有几个人能做到呢!

一:炒股赔了50万怎么办

炒股有赚有赔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但在亏损之后想要把损失的资金再赚回来并不容易,因为大多数股民炒股之所以亏损无非存在2点原因,2、没有专业的投资能力前进入股市炒股引起的亏损;2、投资超出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以至于炒股亏损,这两点是大多数股民亏损的主要原因。也就造成了很多股民在进入股市之后一旦亏钱要再度赚回本金是非常困难的。
第一、没有专业的投资能力,回本困难。
任何市场都是专业的人在做专业的事,股市看似低门槛,但对每一位投资者的专业水平要求是极高的,亏损50万的资金应该是大部分的积蓄了,要想通过炒股继续回本就存在难度,再按照之前的方法方式肯定是不行的,走老路只能够让自己资金继续损失。
那就要重新构建一套属于自己风格并且能在股市中稳定盈利的方法,这就需要股民至少要有3年甚至5年以上的方法构建、完善和熟练运用时间,显然回本的路途遥远。而且在前面赔了50万之后组建方法又是重新摸索,前面交了学费后再开始尝试用其它的方法时期你仍然是在交学费的过程,就不能够保证你继续炒能回本。
加上无论是做价值投资还是短线投机,仍然是需要找到适合自己的方法,这就说明目前在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炒股方式之前只要继续炒下去大概率还是亏钱,还会存在着损失越来越大的风险,这点是需要注意的。
第二、超出自身风险能力的投资产品。
50万能在股市亏完,说明股市未必是适合你朋友的,那可以理解是否投资了超出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范围以外的理财产品,假设他只适合选择储蓄,货币基金等相关理财产品投资,只适合做低风险低收益的理财产品,但却选择了高风险高收益的股票市场以至于投资亏损。
在这种情况下就算他还有其它的资金仍然会面临着继续投资亏损的问题,因为炒股是需要闲钱,越是着急赚钱越难,尤其国内的股票市场几乎是熊市周期比较漫长的行情,要闲钱投资才能有一定的收获过程,前期亏损了较多的资金后面再去投资,在心态方面包括投资水平都跟不上的前提下,只是再进入股市去想马上回本几乎不可能。
这时候就要审视自己是否投资了不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避免一条道走到黑,此时应该是先放弃,而不是再激进,在没有方法前,就算牛市也未必能赚到钱。
总之,炒股亏损50万要寻找到投资亏钱的原因,避开错误的方法,去构建新的投资方法,才有希望回本。但是构建新方法有是交学费的过程,无论价值投资还是投机都要经验,显然你朋友目前这种情况回本很难,最好就是先学习慢慢找到回本方法再来继续炒,此时最好就是考虑分散投资或选择指数基金投资先降低风险,后续方法方式成熟,炒股回本就有希望。

二:让别人帮忙炒股赔了,要赔偿

刘先生认识了一个“炒股高手”,炒股特别厉害,他说可以帮忙炒股,收益五五开。不料,刘先生加大投资后连本金都产生了亏损,一怒之下,刘先生将这位“炒股高手”起诉至法院。他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

托人炒股亏损后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刘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炒股高手”江某,江某自称是股票经纪人并承诺每年帮其炒股赚取1000倍的盈利。于是,刘先生便与江某达成口头协议,全权委托江某炒股,约定收益由双方各占一半。

2020年7月,刘先生将其股票账号及密码告知江某,当时刘先生的账户资产金额为30万元。2020年8月,经过江某的操作后,该股票账户的资产金额增至60余万元。刘先生爽快地按照双方约定将收益的一半支付给了江某。

之后,江某以该股票账户的剩余资金40余万元继续为刘先生炒股。但股市波动,直至2021年2月刘先生收回该股票账户的控制权时,账户余额仅剩20余万元,出现了亏损。

刘先生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江某返还分红款及利息,并赔偿股票本金损失及利息,合计30多万元。

刘先生诉称,江某未在证券公司任职,也未取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及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证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双方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即便有效,江某也是委托关系中的过错方,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在买卖股票时征得其同意,事后亦未及时告知有关情况,严重侵害了其知情权,同时江某还作了一周年“保底1000倍收益”的承诺,上述行为存在重大过错。

江某则辩称,刘先生主张的证券法相关规定并非规范私人之间的委托炒股行为,本案是委托理财法律关系,其谨慎履行受托义务,按照刘先生委托进行炒股事务,根据炒股记录,其有赚有赔,不管盈亏都及时报告给刘先生,没有隐瞒,不存在过错。刘先生在未到一年的操作期内,未经协商单方终止委托关系,是刘先生的责任。同时,其否认曾向刘先生承诺一年1000倍收益。

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求

增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刘先生不服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指出,关于刘先生与江某的委托理财合同效力问题。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经济活动。委托理财可分为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和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又称民间委托理财,民间委托理财的受托人包括自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专门法对金融机构的委托理财活动加以规范,并不适用于受托人为自然人的民间委托理财。

本案中,刘先生称江某未取得证券经纪资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主张涉案委托理财合同无效,适用法律错误。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委托理财协议,但江某已经实际代为履行了炒股的义务,涉案委托理财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关于江某是否应向刘先生返还分红款及利息,并且赔偿股票本金损失及利息问题。本案中,刘先生主张江某未按照其要求报告委托事项的处理情况,但刘先生作为委托人并未要求江某在买卖前要征得其同意,该主张与刘先生承认全权委托江某炒股的事实相悖。刘先生称江某作了保底承诺,但其提供的

股票市场本身极具风险,市场走向、股市波动并非江某个人所能掌控,刘先生在2020年7月委托江某炒股,2021年2月单方终止委托关系,委托期间尚未满一年,不能得江某违反上述承诺的结论,其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实因江某的过错或超越权限造成其损失,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投资者在委托他人理财或购买理财产品时,要提高风险意识,保持理智和谨慎,应当正确认识收益与风险。

不要轻易被“保底承诺”“收益率高”等广告语所迷惑,在委托他人或机构理财时,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切莫因“口说无凭”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

标签: 刘先生 江某

发表评论

兴宁商会Copyright Your WebSite.Some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粤ICP备20014367号-1 兴宁商会强力驱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