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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他人钱炒股 委托他人炒股钱被骗

炒股入门 2022年06月14日 12:52 2 touzi333
炒股的方法是可以学的,也是可以听的,但是没有一种方法是一劳永逸的,永赚不亏的,所以我从来不会交学费去听课,因为那课根本就不值这个钱,要不他自己去股市变现多好,何必花这么多精力去教学

一:委托他人炒股钱被骗

除了报警之外,好好反省一下吧,监管层三令五申之下,自己还去参与股票**,是中邪了还是贪心不足?本来正规券商就是融资融券业务,为什么还是去民间**?
金融圈有两句名言:“做多能赚钱,做空能赚钱,唯有贪心会赔钱”,“环顾周围找不到哪个是被骗的人,那么你自己就是那个被骗的”。
个人觉得,想明白这一点,那几十万被骗的钱就当是学费,或许也不是坏事儿吧。


二:用他人账户炒股

炒股行业以及证券行业都是社会上非常热门而且非常吸金的行业,很多年轻人在走入社会后,都会把目光放到这两个行业上面。但是,由于这两个行业涉及的资金问题比较多,所以我国关于这两个行业等法律法规是比较完善的,在这个两个行业当中,我们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自然而然也是比较多的,凡事还需要小心为主。
如果在证券公司上班的话,证劵公司的员工用别人的股票帐号进行炒股,那么这种行为是不是合法的呢?其实对于这一点,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当中已经规定的非常的清楚了,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明确禁止了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利用化名或者借用他人的名义进行买卖股票,否则会处以一定的罚款,如果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还需要依法承担一些行政责任。
所以说在证券公司上班的时候,利用别人的股票帐号进行炒股,是一种违法违规的行为,我们一定要在工作的时候多加注意。
其实,这种现象在目前的证券行业当中是非常常见的,虽然很多人都会这么做,但是这种事情一旦被发现之后,后果是非常严重的。所以说如果你仅仅是帮你的亲朋好友炒股票,或者说只是借用别人的帐号用自己的资金来炒股票的话,那么你就应该低调一点,不要被发现了就行,而且你和你的亲朋好友之间也一定不要因为你帮他们炒股而产生了利益纠纷,因为这种情况一旦闹上了法庭,那么你的这种行为也会被发现,你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了。
而且我们要清楚的是,如果你是帮别人的账户进行炒股理财的,一旦被发现了,那么你就会永久失去在这一领域的从业资格。

三:用他人身份证炒股

你要考虑一下他是否有什么目的吗?本来他自已也有身份证的,为什么不用自己的?如果不开银行帐号应该不是什么问题,如果还开了银行帐号你就要注意安全了.不要到时出了问题你还蒙在鼓里.
如果他违规炒作,你会受到牵连,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只要的有你的身份证就可以在其它银行开个账号。
如果你们关系好,你还是借他吧。保险的办法就是让他给你写个证明之类的,以后真出了问题也好说。
让他开吧,等它炒得正爽的时候,你拿身份证去更改密码,钱和股票都是你的了。
你要用自己的身份证去证券公司开户,并且关联资金账户的时候也必须是你自己的银行卡账户

四:委托他人炒股

刘先生认识了一个“炒股高手”,炒股特别厉害,他说可以帮忙炒股,收益五五开。不料,刘先生加大投资后连本金都产生了亏损,一怒之下,刘先生将这位“炒股高手”起诉至法院。他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

托人炒股亏损后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刘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炒股高手”江某,江某自称是股票经纪人并承诺每年帮其炒股赚取1000倍的盈利。于是,刘先生便与江某达成口头协议,全权委托江某炒股,约定收益由双方各占一半。

2020年7月,刘先生将其股票账号及密码告知江某,当时刘先生的账户资产金额为30万元。2020年8月,经过江某的操作后,该股票账户的资产金额增至60余万元。刘先生爽快地按照双方约定将收益的一半支付给了江某。

之后,江某以该股票账户的剩余资金40余万元继续为刘先生炒股。但股市波动,直至2021年2月刘先生收回该股票账户的控制权时,账户余额仅剩20余万元,出现了亏损。

刘先生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江某返还分红款及利息,并赔偿股票本金损失及利息,合计30多万元。

刘先生诉称,江某未在证券公司任职,也未取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及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证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双方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即便有效,江某也是委托关系中的过错方,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在买卖股票时征得其同意,事后亦未及时告知有关情况,严重侵害了其知情权,同时江某还作了一周年“保底1000倍收益”的承诺,上述行为存在重大过错。

江某则辩称,刘先生主张的证券法相关规定并非规范私人之间的委托炒股行为,本案是委托理财法律关系,其谨慎履行受托义务,按照刘先生委托进行炒股事务,根据炒股记录,其有赚有赔,不管盈亏都及时报告给刘先生,没有隐瞒,不存在过错。刘先生在未到一年的操作期内,未经协商单方终止委托关系,是刘先生的责任。同时,其否认曾向刘先生承诺一年1000倍收益。

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求

增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刘先生不服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指出,关于刘先生与江某的委托理财合同效力问题。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经济活动。委托理财可分为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和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又称民间委托理财,民间委托理财的受托人包括自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专门法对金融机构的委托理财活动加以规范,并不适用于受托人为自然人的民间委托理财。

本案中,刘先生称江某未取得证券经纪资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主张涉案委托理财合同无效,适用法律错误。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委托理财协议,但江某已经实际代为履行了炒股的义务,涉案委托理财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关于江某是否应向刘先生返还分红款及利息,并且赔偿股票本金损失及利息问题。本案中,刘先生主张江某未按照其要求报告委托事项的处理情况,但刘先生作为委托人并未要求江某在买卖前要征得其同意,该主张与刘先生承认全权委托江某炒股的事实相悖。刘先生称江某作了保底承诺,但其提供的

股票市场本身极具风险,市场走向、股市波动并非江某个人所能掌控,刘先生在2020年7月委托江某炒股,2021年2月单方终止委托关系,委托期间尚未满一年,不能得江某违反上述承诺的结论,其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实因江某的过错或超越权限造成其损失,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投资者在委托他人理财或购买理财产品时,要提高风险意识,保持理智和谨慎,应当正确认识收益与风险。

不要轻易被“保底承诺”“收益率高”等广告语所迷惑,在委托他人或机构理财时,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切莫因“口说无凭”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

标签: 刘先生 江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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