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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员工违规炒股 证券公司员工炒股被辞退

炒股入门 2022年09月23日 10:52 2 touzi333

证券公司员工违规炒股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冯小树违法所得2.48亿元,并顶格处以2.51亿元罚款。同时,对冯小树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这也是首个因为操纵股价被罚的资本大鳄。金额创下当时a股处罚纪录。值得注意的是,彼时,段永平是上海拼多多的董事长,并在2015年退出了前十大股东行列列。在此之前,证监会曾多次表示,要严厉打击操纵市场行为,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运行。


一:证券公司员工炒股**吗

     B、物业管理类   房地产经营理论知识、物业经营管理知识、建筑知识、机电设备维护保养基础知识、物业环境保护及管理基础知识、治安管理基础知识、绿化管理基础知识。   C、法律知识类   物业管理相关法规、消费者权益法及相关法规、价格法及相关法规、建筑物相关法规、房屋修缮相关法规、房屋装饰装修相关法规、价格法及相关法规、治安管理相关法规、消防管理相关法规、水电气相关法规、环境卫生相关法规、绿化管理相关法规。

二:证券公司员工炒股违法吗

财联社9月6日讯(

9月6日,证监会发布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任民生证券投资交易部投资经理、方正资管投资部投资经理兼权益研究负责人孔典熠,在2019年4月8日至2020年3月19日、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因控制使用亲友账户进行股票交易,不仅亏损1.3万,还被罚20万。

过往经验来看,证券从业者违规炒股行为多出现在经纪业务一线员工,而包括自营、资管、IT等部门的从业人员炒股则更具有隐蔽性,还体现出违规交易时间更长、交易金额更大的特点,例如在海通资管前任权益投资部刘某的处罚案例中,违规交易时间长达7年,累计交易金额达146.82亿。但监管不断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技术手段也在不断升级,券商从业人员还需要严格自律,确保合规。

近段时间的处罚案例来看,资管负责人、人力资源总经理、分公司机构部总经理、信息技术部员工,到一线的营业部负责人、投资顾问、财富经理、客户经理、经纪人,皆因违规炒股案例曝出。

自营与资管负责人炒股亏损1.2万,被罚20万

根据证监会9月6日公布的处罚决定书,孔典熠在2017年3月29日至2017年7月5日先在华融资管任投资经理;于2018年1月23日至2020年3月20日,在民生证券投资交易事业部任投资经理;后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5月20日,在方正资管证券投资部任投资经理兼权益研究负责人。

处罚决定书显示,在民生证券和方正资管任职期间,孔典熠先后利用其姨夫“刘某宁”等的财信证券账户交易“中信证券”“平安银行”等133只股票,累计买入成交2289万元,累计卖出成交2269万元,期间合计成交4557万元,累计亏损1.3万元。

其姨夫证券账户开立时,所预留手机号为孔典熠母亲王某萍手机号,结合该账户开立至最后交易日转入的11笔合计67.69万资金,其中20万来自孔典熠母亲,37.69万来自孔典熠,10万来自孔典熠朋友之母。

综合下单手机号下单情况、相关当事人情况说明、银证转账流水等证据,证监会认为,孔典熠作为证券从业人员,通过实际控制并使用亲友账户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中关于禁止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及孔典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对孔典熠处以20万罚款。

前车之鉴,有券商资管前员工被罚没超亿元

无独有偶,海通资管前任权益投资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刘某也因为涉及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在6月30日,被上海监管局开出一张罚没金额过亿的罚单。

处罚公告显示,刘某任职期间,委托下单24623笔,累计交易金额达146.82亿,盈利5463.87万。上海证监局责令刘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刘某违法所得5463.87万,并对刘某处以5463.87万罚款。合计罚没金额高达1.09亿,刷新近年个人罚金“纪录”。

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对券商非一线营销人员违规炒股相关事项已开出多张罚单,除前述的资管负责人,也涵盖人力资源总经理、分公司机构部总经理、信息技术部员工。

7月20日,宁波证监局披露一则处罚显示,2020年5月,曾在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岗工作的金某某,通过“李某原”证券账户,买入“荣丰控股”10.5万股,成交金额128.20万元,同年6月12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233.42万元。扣除交易税费,当事人金某某获利104.92万元。最终,宁波证监局决定没收金某某违法所得104.92万元,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7月13日,陕西证监局的一则行政处罚引起业界

更早之前,5月26日,广东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发证券信息技术部投资与资管运维组工作人员周某新,利用未公开信息大肆交易,趋同交易金额1.09亿元,最终被罚没合计632.6万元。

一线从业人员依然是违规炒股“高发地”

据财联社


三:证券公司上班的员工可以炒股吗

是的,从业人员是不能开立个人股票账户的
对的,如果是证券从业者,比如公募基金内部人员从事证券交易的话,是违法的,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老鼠仓”。

四:证券公司员工代客炒股处罚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是严禁持有或者买卖股票的。如果有违反类似规定的,应该予以处罚,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应受处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四条,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五条,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以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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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都只是明面上的(蚊子)!!
估计连写这段文字的人都不相信这些()话!
不是有句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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