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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必须要股票账户吗?用他人股票账户炒股犯法吗

炒股入门 2022年08月18日 13:02 2 touzi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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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用老婆股票账户炒股吗

为什么自己没有股票账户呢?现在在线开户那么方便,3分钟可以搞定,自己开一个账户来交易。但是如果你是证券从业人员,不能从事股票交易,那么我建议你不要用自己老婆账户交易了,根据最新证券法,这是违法的。

现在这个条款已经是写在新证券法里的,原话: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包括借用他人账户,用老婆账户,孩子账户,父母账户炒股都是属于借用他人账户。都是犯法的,最高会被罚款50万。

可能很多人会认为,我用自己用老婆账户,孩子账户,父母账户炒股,我就开一个户,一个手机用一个户,也不会查到。那你是错了,现在是大数据,人工智能的时代,监管要查,我们基本是是“裸泳”的。

为了安全起见,建议就用自己的账户来炒股。毕竟,现在监管的趋势是向严的,别为了投资,做了违法的事情,最后害的是自己,这点是基本的出发点。

任何时候,都不要心存侥幸,兄弟。用自己的账户交易,合规合法合理,有何不好呢,开户也是方便的很,假如你真的要多个账户打新股,那么你让你老婆自己交易,打新股,也不是天天都有,也不会浪费很多时间,有什么不好呢。做到合规合法,是我们的基本原则。


二:用他人股票账户炒股犯法吗

证券帐户是你本人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的可以让你可以进入股市的凭证(目前一般是各家证券公司代办的,办理这个是要钱的,不过多半都是证券公司代出了)。资金帐户是你在哪一家证券公司开户用于炒股用的。目前这个需要和指定的银行卡绑定才可以办理资金的转移。二者的区别,证券帐户,一个身份证只能上海、深圳各开一个;而,资金帐户,你可以在每家证券公司各开一个。(就好象身份证和银行卡有关糸,有身份证才能去银行开卡,身份证只有一个,银行卡可以多开。)

三:可以用别人的股票账户炒股吗

你是把自己的帐户给别人操作?
资金是否是你的?如果你放心你的钱给他去炒股,亏光了也认了,譬如你亲戚。
如果你帐户上亏钱了,会是你们有很大纠纷的。那建议你不要这样做,股票亏了,大家朋友也做不了了。
这个市场,谁都不能100%赚钱。
如果是你把自己的帐户给别人,由别人的资金,别人来做。那也不建议这样。他也有风险,你可以随时把这些钱归你。如果他用的帐户操纵股价,出问题,也是你的责任。你又没啥好处,干吗把帐户借他?
可能触犯刑法272条—— 一般公司的话挪用资金罪,国有公司挪用公款罪。
具体要看拿了多少,拿了多久

四:公司可以开股票账户炒股吗

公司账户买股票,和个人炒股的费用基本上是一致的。
但如果是以企业名义炒股的话,一般是划不来的,因为每季利润要交20-25的企业所得税。
在成本核算的情况下,投资收益是从被投资企业实际收回的税后利润。权益法核算,企业对外投资将根据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增减而增减。
投资收益是企业利润总额的组成部分,投资收益的增加会相应地增加企业的利润总额。如果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的税率,将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但在权益法下,企业实际上并未收到这部分投资收益。
散户:就是买卖股票数量较少的小额投资者。
作手:在股市中炒作哄抬,用不正当方法把股票炒高后卖掉,然后再设法压低行情,低价补回;或趁低价买进,炒作哄抬后,高价卖出。这种人被称为作手。
吃货:作手在低价时暗中买进股票,叫做吃货。股票
出货:作手在高价时,不动声色地卖出股票,称为出货。
惯压:用不正当手段压低股价的行为叫惯压。
坐轿子:目光锐利或事先得到信息的投资人,在大户暗中买进或卖出时,或在利多或利空消息公布前,先期买进或卖出股票,待散户大量跟进或跟出,造成股价大幅度上涨或下跌时,再卖出或买回,坐享厚利,这就叫“坐轿子”
抬轿子:利多或利空消息公布后,认为股价将大幅度变动,跟着抢进抢出,获利有限,甚至常被套牢的人,就是给别人抬轿子。
热门股:是指交易量大、流通性强、价格变动幅度大的股票。
冷门股:是指交易量小,流通性差甚至没有交易,价格变动小的股票。
领导股:是指对股票市场整个行情变化趋势具有领导作用的股票。领导股必为热门股。
投资股:指发行公司经营稳定,获利能力强,股息高的股票。
投机股:指股价因人为因素造成涨跌幅度很大的股票。
高息股:指发行公司派发较多股息的股票。
无息股:指发行公司多年未派发股息的股票。
成长股:指新添的有前途的产业中,利润增长率较高的企业股票。成长股的股价呈不断上涨趋势。
浮动股:指在市场上不断流通的股票。
稳定股:指长期被股东持有的股票。
行情牌:一些大银行和经纪公司,证券交易所设置的大型电子屏幕,可随时向客户提供股票

五:股票账户委托别人炒股违法吗

每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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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证券从业人员因借用账号违规炒股被罚!

4月3日,新疆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对一名证券经纪人违规借用他人股票帐户进行处罚。决定书显示,该经纪人从2009年12月21日至2021年8月12日,长达十二年时间借用他人账户炒股,累计亏损超过200万元。新疆证监局对其处以3万元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证券从业者违规炒股屡禁不止,而这些违规的证券从业者也有赚有亏。一旦东窗事发,赚得越多的也被罚得越多。

12年时间交易297只股票 亏损200万

根据新疆证监局的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刘瑾,2009年10月26日至2018年6月15日就职于湘财证券库尔勒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先后任财务经理、客户经理职务。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12日,刘瑾就职于华融证券库尔勒文化路证券营业部,为证券经纪人。

谭某秀于2009年12月21日在湘财证券库尔勒营业部开立股票账户,自上述账户开立之后,该账户中的股票买卖均由刘瑾实际操作。

新疆证监局指出,刘瑾在2009年12月21日至2021年8月12日期间,交易沪市股票135只,累计买入金额1920.56万元,卖出金额1799.90万元,盈利-122.82万元;交易深市股票162只,累计买入金额1815.36万元,卖出金额1719.13万元,盈利 -77.51万元。以上交易沪深股票合计297只,盈利-200.34万元(已扣除佣金税费)。

新疆证监局指出,以上事实,有相关劳动合同、执业证书、证券公司出具证明材料、涉案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委托记录及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刘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拟作出如下处罚:对刘瑾处以3万元罚款。

此前有证券从业者违规炒股被罚没1.4亿元

刘瑾12年借用他人账户炒股,不但亏损200万,还被罚了3万块,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不过,刘瑾此举并非个案。事实上,近年来证券从业者违规炒股屡禁不止,诸如刘瑾这类“炒了个寂寞”的人不在少数,但也有少数人一时赚了大钱,堪称“股神”。只不过,一旦东窗事发,越是赚得多的人越被罚得惨。

2017年,证监会公布了一份处罚决定书,揭露了一份证券从业者借用他人股票炒股的惊天大案。该处罚书显示,林庆义于2001年5月9日至2009年7月23日期间,在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职,为证券从业人员。林庆义与姜某系朋友关系。2004年7月9日至2009年6月8日期间,林庆义操作姜某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期间累计交易股票154只,买入金额为50.79亿元,卖出金额为51.63亿元,共获利7065.34万元。证监会按照老版《证券法》,最终做出了没收违法所得7065.34万元,并处以7065.34万元罚款、合计罚没1.41亿元的处罚规定。

由于该案金额巨大,涉及时间跨度非常长,证监会最终将其列入了2017年度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之一。

2017年12月,上海证监局对太平洋证券腾冲光华东路证券营业部原总经理杨泰华进行处罚。上海证监局称,2013年1月18日至2016年9月12日期间,杨泰华实际控制并使用其母“尹某芝”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期间先后交易“鼎立股份”等股票,累计买入股票成交金额3.01亿元,累计卖出股票成交金额3.17亿元,期末仍持有“同方股份”股票15.1万股,已卖出股票累计盈利1433.96万元。上海证监局决定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剩余股票,没收违法所得1433.96万元,并处以4301.89万元的三倍罚款。

上述两项处罚均发生在新证券法实施之前。新证券法实施之后,证券从业者违规炒股仍然屡禁不止。2021年,广东证监局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书显示,中投证券前员工罗某方在从业期间内,伙同前夫违规借用他人账户炒股,累计成交6.84亿元,整体交易亏损,最终被罚35万元。

2021年9月27日,湖南证监局发布公告称,方正证券吉首人民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总经理徐某业,存在借用他人名义买卖股票的行为,湖南证监局对徐伟业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而方正证券因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等问题,湖南证监局对其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措施的决定。

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可被处以五十万以下罚款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在新证券法下,不但证券从业者违规借用他人账户炒股违法,出借人的行为也违反了证券法。

《证券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第一百九十五条则指出,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从实操层面来看,已有相关当事人因违规出借账户而蒙受损失。

2020年,《上海证券报》对一则涉及出借账户的案件判决进行了报道。

在该案中,庄某出本金3200万元,李某作为**的出资方提供一定比例资金及5个股票账户供庄某炒股。此后,李某悄悄修改了这5个股票账户的密码,并拒不归还庄某本金,庄某遂诉至法院。

5名股票账户所有者辩称,他们并非适格被告,法院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但法院认为,依照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上述5人明知自己证券账户出借给他人从事证券交易,对此存在过错,同时他们均应知晓汇入其证券账户的保证金并非本人所有,其实际控制占有原告庄某的相关财产,该过错与被告李某依法无法向原告方返还部分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故其对此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以其证券账户收到保证金及该账户产生相应的利润为限。

每日经济新闻

标签: 账户 股票 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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