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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委托协议_炒股委托协议一般操作权限在哪一方

炒股入门 2022年07月15日 08:58 2 touzi333
炒股圣经 书摘:资金账户在投资者准备委托的证券商(公司)处开立,因为投资者只有通过他们才可以从事股票买卖。办理时,投资者须携带资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上述股票账户卡。开户资金及保证金多少,因证券公司的要求不同而各异。填写包括“证券买卖代理协议”和“开立委托买卖资金账户开户书”表格。如果要开上海证券资金户必须填写“指定交易协议书”,如果要求有代理人则必须代理人与本人带身份证、股东卡一同前往证券营业部办理。资金账户里的资金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为你计息。——《炒股圣经》

一:炒股委托协议与账户出借

出借银行帐户   ●定性依据   2003年4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存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处理、处罚依据   2003年4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二:炒股委托协议需要公证吗

不是必须公证,只要是双方自愿就有效。签完合同后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这一步才是必须的,没做变更登记的无效。
不需要当事方证明人买卖房子的合同也生效。但是产权归属以在房管所登记的为准。

三:炒股委托协议一般操作权限在哪一方

委托“炒股高手”炒股连带本金亏损算谁的? 法官提醒:投资有风险 切勿被“保底承诺”“收益率高”等迷惑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

托人炒股亏损后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刘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炒股高手”江某,江某自称是股票经纪人并承诺每年帮其炒股赚取1000倍的盈利。于是,刘先生便与江某达成口头协议,全权委托江某炒股,约定收益由双方各占一半。

2020年7月,刘先生将其股票账号及密码告知江某,当时刘先生的账户资产金额为30万元。2020年8月,经过江某的操作后,该股票账户的资产金额增至60余万元。刘先生爽快地按照双方约定将收益的一半支付给了江某。

之后,江某以该股票账户的剩余资金40余万元继续为刘先生炒股。但股市波动,直至2021年2月刘先生收回该股票账户的控制权时,账户余额仅剩20余万元,出现了亏损。

刘先生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江某返还分红款及利息,并赔偿股票本金损失及利息,合计30多万元。

刘先生诉称,江某未在证券公司任职,也未取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及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证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双方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即便有效,江某也是委托关系中的过错方,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在买卖股票时征得其同意,事后亦未及时告知有关情况,严重侵害了其知情权,同时江某还作了一周年“保底1000倍收益”的承诺,上述行为存在重大过错。

江某则辩称,刘先生主张的证券法相关规定并非规范私人之间的委托炒股行为,本案是委托理财法律关系,其谨慎履行受托义务,按照刘先生委托进行炒股事务,根据炒股记录,其有赚有赔,不管盈亏都及时报告给刘先生,没有隐瞒,不存在过错。刘先生在未到一年的操作期内,未经协商单方终止委托关系,是刘先生的责任。同时,其否认曾向刘先生承诺一年1000倍收益。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增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刘先生不服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指出,关于刘先生与江某的委托理财合同效力问题。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经济活动。委托理财可分为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和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又称民间委托理财,民间委托理财的受托人包括自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专门法对金融机构的委托理财活动加以规范,并不适用于受托人为自然人的民间委托理财。

本案中,刘先生称江某未取得证券经纪资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主张涉案委托理财合同无效,适用法律错误。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委托理财协议,但江某已经实际代为履行了炒股的义务,涉案委托理财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关于江某是否应向刘先生返还分红款及利息,并且赔偿股票本金损失及利息问题。本案中,刘先生主张江某未按照其要求报告委托事项的处理情况,但刘先生作为委托人并未要求江某在买卖前要征得其同意,该主张与刘先生承认全权委托江某炒股的事实相悖。刘先生称江某作了保底承诺,但其提供的

股票市场本身极具风险,市场走向、股市波动并非江某个人所能掌控,刘先生在2020年7月委托江某炒股,2021年2月单方终止委托关系,委托期间尚未满一年,不能得出江某违反上述承诺的结论,其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实因江某的过错或超越权限造成其损失,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温馨提醒: 股市有风险,理财需谨慎

投资者在委托他人理财或购买理财产品时,要提高风险意识,保持理智和谨慎,应当正确认识收益与风险。

不要轻易被“保底承诺”“收益率高”等广告语迷惑,在委托他人或机构理财时,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切莫因“口说无凭”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标签: 江某 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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