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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炒股被罚表_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可以炒股吗

炒股入门 2022年07月08日 11:15 2 touzi333
【券商高管违规炒股被罚一个亿】
上证报讯,海通资管一副总监违法炒股盈利逾5000万,被罚没1.09亿元。罚单显示,刘某先后利用“秦某珍”“许某兰”等5个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通过刘某个人使用的手机和电脑设备委托下单共计24623笔,占总委托下单笔数的89.37%,累计交易金额146.82亿元,盈利5463.87万元。
檀评:证券法禁止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因为很难杜绝内幕消息和违法行为,而且海通资管刘某的金额格外巨大,频次格外高,更难杜绝这一点。

一:从业人员炒股处罚规则

查了下规则,可以的。

不过就是需要遵守基本规则。

不得利用工作电脑电话操作,

不得挪用公款,

不得集资,贷款炒股,

其他违法行为

本质上和普通人炒股没什么两样~


二:证券从业人员家属炒股

2月24日,广东证监局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显示,国信证券某分公司前投资总监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上亿元,本人还利用其岳父的账户买卖股票,最终被证监局罚没87.9万元。

代客炒股上亿元 用岳父账户炒股亏30万

根据广东证监局公示的信息,胡剑峰2004年4月8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08年7月8日至2017年12月19日期间,胡剑峰在国信证券广东南海分公司任职,先后担任投顾总监、投资总监、首席投资顾问等职务;随后其跳槽至兴业证券。

胡剑锋代客炒股的行为即发生在其在国信证券南海分公司任职期间,其私下接受了四名客户委托买卖股票,买入金额合计4亿元,卖出金额合计3.8亿元,获得交易佣金提成合计1.95万元。

其中一名客户罗某莲委托胡剑锋买卖股票的金额最高,胡剑峰利用其账户买入成交金额合计1.95亿元,卖出成交金额合计1.92亿元。胡剑锋还从收益中分成,根据胡剑峰与罗某莲关于按照获利金额的10%获取收益分成的协议,胡剑峰获取罗某莲支付的收益分成合计39.5万元。其他三名客户,胡剑峰受托买卖证券期间未获取收益分成。

除了代客炒股之外,胡剑锋还利用岳父刘某燊的账户买卖股票。“刘某燊”证券账户及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均由胡剑峰实际控制并使用,主要通过胡剑峰名下或其管理控制的手机、胡剑峰办公电脑进行申购新股和决策下单交易。“刘某燊”证券账户主要资金

不过,其炒股最终没有获利,反而亏损。2008年9月17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胡剑峰控制使用“刘某燊”证券账户成交金额累计达945.27万元,亏损32.33万元。

广东证监局认为,胡剑峰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违反《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同时,胡剑峰利用“刘某燊”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均构成违法行为。

最终广东证监局决定,对胡剑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1.45万元,并处以41.45万元罚款;对胡剑峰违规买卖股票的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为:给予警告,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41.45万元,并处以46.45万元罚款。

证券从业者炒股屡禁不止 最高罚款千万

证券从业人员炒股行为在资本市场屡禁不止。2019年,据新京报

2019年针对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罚款金额最大的是东吴证券苏州滨河路营业部总经理辛宏文一案,辛宏文操作母亲证券账户,三年时间累计买入成交金额超1亿元,证监会责令辛宏文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剩余股票,罚没合计超2000万元。

其中,也不乏总监、总经理级别的人员受罚。2019年11月20日证监会公布对浙商证券三门南山路证券营业部理财总监金瑜的处罚结果,金瑜利用亲属账户交易31只股票,累计成交金额2206.40万元,最终金瑜被处以40万元的罚款。12月5日,证监会又发出对东北证券合规管理部总经理、职工监事綦韬的罚单,綦韬利用亲属账户交易股票154.68万元,被证监会合计罚没140万元。

此前关于证券从业人员炒股是否应该完全禁止,业界存在一定争议。不过,刚刚修订出台的新证券法并未改变对从业人员“炒股”的法律禁止,还将股票之外的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一并纳入规制范围,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仍处于监管红线。

新京报


三: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可以炒股吗

目前针对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没有任何从业考试。

四: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可以炒股吗

不可以,证券法第43条说的非常清楚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但是事实上他们几乎都在炒股。就我了解,几乎从事证券行业的,都用家里人的身份证开了户。而且上班时都迫不及待的随时在电脑上观察行情。
从事证券交易的工作人员原则上是不能开户炒股的
如果只是看门扫地的,当然可以买股票,如果持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当然就不行
理论上是不可以的,但是现实情况是没有不炒的
证卷交易所的工作人员按规定那是肯定不予许炒股的,但是可以利用别人帐号炒,别被查出来就好。

五:证监会如何监控从业人员炒股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可以买卖股票。
一、《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二、国家规定不能买卖股票的人群:
2、国家机关处级以上干部
以上人员不得参与股票交易,但可以开立基金账户,买卖基金和债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3.第三十六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九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签: 证券 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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