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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炒股违法吗?银保监会可以炒股吗

炒股入门 2022年07月06日 16:27 2 touzi333

股票操纵?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一:银保监会员工能炒股吗

银行从业人员除了一些跟证券有接触的业务人员不允许炒股外,其他从业人员是可以炒股的,只要按照正常的流程去证券公司开户就可以。
可以的 你不是证券从业人员 是不受限的, 不过要注意防范风险 一般应该有委托协议 签署委托合同 明确责任与义务 建议还是不要私下接受客户的委托炒股,以免带来法律风险 可以建议客户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二:银保监会的人可以炒股吗

可以说是利好,也可以说是利空。接管证券公司了说明这个公司出现危机了,所以说是利空。接管了又说明在该公司开户,投资的人,资产安全有人来负责了,所以说是利好。
托管组由太保财险等六家托管机构抽调专业人员组成。托管组严格依照接管组要求,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公正履行托管职责,全力帮助被托管机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控体系,规范经营管理,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托管机构与被托管机构之间建立利益冲突“防火墙”,不争抢客户资源,不发生不当关联交易。
接管后,债权人需根据新时代信托和新华信托指定的时间和方式,对债权进行登记。接管组将对债权进行核对并确认。同时,接管组将积极采取多种有力措施清收资产,并争取引入新股东增加资本实力,依法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信托产品投资者需根据新时代信托和新华信托指定的时间和方式,对认购的信托产品份额进行登记,预计登记时间为3个月。
接管组将对登记份额进行核对确认,并依法按照“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督促公司积极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回收资金及时全部用于兑付投资者,切实保护信托产品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银保监会公务员可以炒股吗

目前没有哪条法律条文说银行工作人员不能炒股或做生意的,银监会和人民银行也没有类似的文件出台,所以银行工作人员是可以正常炒股和做生意的。

银行工作人员不是公职人员,也不是证券从业人员,业余可以做生意,炒股

目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有一些行业的人是不能从事工作之外或跟工作有关的盈利活动。

比如公务员,《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但是个人炒股是没问题的;

而证券从业人员则是不能从事炒股活动,如果违规炒股,或者通过家属账户炒股被发现的,将会罚一没三,此外还会受到其他行政处罚。

而银行工作人员并不是公职人员,也不是证券从业者,只是普通的企业员工,所以不论是炒股还是做生意都是没问题的。

不过银行工作人员做生意或炒股需要遵守一定的规矩

银行员工可以利用业余时间炒股做生意,现实中也确实有很多银行工作人员在工作之余做生意和炒股的,不过银行工作人员炒股或做生意必须是和本职工作完全分开,不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的生意或炒股牟利,而且不能违反银行的相关禁止性规定,比如:

挪用、借用公款或客户资金买卖证券;

个人或以亲属名义贷款买卖证券;

以单位或个人名义集资买卖证券;

私自代客户买卖证券;

在工作时间离岗到行外交易场所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在工作时间利用办公电脑、电话查询与履职无关的股票信息或委托交易;

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就算银行内部禁止员工做生意炒股,但路是变通的

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就算银行有相关规定要求员工不能炒股或做生意,但是规定是死的, 人是活得,实际操作中,很多银行员工绕过监管,另辟蹊径的大有人在,表面上他们啥也没有做,实际上却在偷偷的赚钱。


四:银保监会工作人员可以炒股么

5月9日,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要求,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同时严格禁止商业银行与有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合作。

银行互联网贷款已突破面谈面签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今日表示,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各类商业银行均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与传统线下贷款模式相比,互联网贷款具有依托大数据和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无人工或极少人工干预、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在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手段、拓宽金融客户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互联网贷款业务也暴露出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等问题和风险隐患。

“现行相关管理办法未完全覆盖上述问题,且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对客户进行线上认证,实际上已突破了面谈面签和实地调查等规定。因此,有必要尽快补齐制度短板,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规范发展。”该负责人表示。

三类贷款不属于互联网贷款

《办法》将互联网贷款定义为“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借款人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根据上述定义,以下贷款不属于《办法》规范的范畴,仍适用现有授信、贷款等相关监管规制。一是线上线下结合,贷款授信核心判断仍

互联网贷款除应遵守《办法》规定外,也应遵守现有相关监管规制中关于授信、贷款等一般规定。

互联网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股票、

该负责人表示,互联网贷款业务具有高度依托大数据风险建模、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易出现过度授信、多头共债、资金用途不合规等问题。

为有效防控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办法》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规范。一是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二是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过度授信。商业银行应当全面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并通过风险监测预警模型持续性进行监测和评估,发现预警触发条件的,应及时预警。三是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商业银行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并精细化受托支付限额管理。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购房、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如发现贷款用途违法违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四是对风险数据、风险模型管理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提出全流程、全方位要求,压实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主体责任。五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建立数据统计与监测机制,并可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等因素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严守风险底线。

银行应向借款人披露合作机构信息

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有效规范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各类机构之间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部分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较为粗放,如没有建立全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资质存在缺陷、对合作机构的持续性管理不足等,引发银行声誉风险。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并实施分层分类管理。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书面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等内容。合作协议应体现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原则。

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与合作机构的信息、合作类产品的信息、自身与合作各方权利义务等,避免客户产生品牌混同。

《办法》要求,银行应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选择合作机构,避免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在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自主风控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同时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并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

单户个人消费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办法》规定,互联网贷款应当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同时,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确定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对期限超过一年的上述贷款,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按照法律法规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设行政许可,商业银行均可按照《办法》规定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另一方面,在强化风险管理、加强监管的同时,对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及期限作了相应灵活处理,有助于确保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小微企业融资的连续性,提升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主信用贷款的占比,在疫情防控和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关键期可以有效支持实体经济。

要求银行加强借款人隐私数据保护

据介绍,《办法》以互联网贷款开展中消费者保护的痛点、难点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互联网贷款中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数据保护不到位、清收管理不规范等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办法》在多个章节全面提出消费者保护要求。一是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互联网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将消费者保护嵌入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做到卖者尽责。二是围绕借款人数据

三是要求商业银行落实向借款人的充分信息披露义务,应充分披露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询投诉等信息,切实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四是严格禁止商业银行与有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合作。

地方银行应主要服务当地客户

《办法》要求,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其他条件的除外。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地方法人银行应当坚守发展定位,在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主要服务当地客户。考虑到各家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以及风险管理能力差异性较大,《办法》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并确保有效识别和监测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同时,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区业务的规模、风险水平等提出进一步审慎性监管要求。

部分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的银行不受《办法》关于跨区经营的限制。

《办法》设置2年过渡期

为尽可能地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和保护客户权益,《办法》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设置2年过渡期。《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增业务应当符合《办法》规定。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存量互联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为强化现有存量业务的规范,《办法》规定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商业银行应当将业务规划、风险管控措施、存量业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情况报告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在对上述报告进行评估时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商业银行存量业务需要整改的,应对照《办法》制定相应的过渡期整改计划与上述报告同步报告监管机构,由监管机构监督其有序实施。

文/北京青年报

标签: 贷款 互联网 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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