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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客炒股 论坛(证券公司代客炒股)

炒股入门 2022年06月24日 09:23 2 touzi333
代客操盘的大都是骗子。
说一个身边的例子。一个朋友,卖掉东莞房产想买深圳,但因有贷款记录,首付提高到五成,导致首付不够,因此,想在股市中赚一把再去买房,他一个朋友知道了,便晒自己的交割单,吹嘘炒股水平有多么牛。
朋友也是个新手,见识不多,便让他朋友代客操盘,约定三七分,他朋友操盘占三。
没想到,他这个朋友水平第一只股票刚开始赚了不到十个点就卖了,然后就索要分成的钱,并且还预支了第二只股票的分成,等到第二次买就被套了,而且越套越深,偏偏朋友心态也不行,一看被套,就吵得很,最后索性骂了起来。
这位代客操盘的也气的不行,干脆不干了,后面就消失不见了。如今三年过去了,股票还是在被套中。

一:代客炒股非法经营罪

个人认为,一个真正的炒股高手都有一套自己的交易模式。他们会很珍惜自己的荣耀,就算代客操作也不会为了一点利益去接盘那些爆炒的高位股的。至于他们能够为客人有稳定的收益,收取部分赢利也无可厚非,毕竟他们付出的精力也是很大的。


二:代客炒股分成

除非你有操盘手资格证,不然都是违法的,要不然你就得拿到你客户说的免责,不然亏了,他可以告你诈骗
2015年3月,证监会已经放行代客炒股了,我担心的是赚钱了分成,赔钱了你还能找到他吗?

三:代客炒股协议

代客炒股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代炒股不违法,因此谈不上量刑。但是利用代客炒股进行诈骗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证券公司代客炒股

近日,信达证券蚌埠淮河路证券营业部以及该营业部负责人因违反相关规定,双双被安徽证监局处罚。

早在半年前,该营业部员工也接到过罚单。去年6月安徽证监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信达证券蚌埠淮河路证券营业部员工周某涛涉嫌违法买卖股票交易额接近12亿元,安徽证监局责令其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20万元罚款。

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炒股,是不可逾越的执业铁律。虽然近年来行业有诸多争议,但新修订的《证券法》依然延续并强化了相关规定。

营业部及其负责人双双被罚

近日,安徽证监局出具了2份罚单,分别针对信达证券蚌埠淮河路证券营业部以及该营业部负责人。

安徽证监局表示,经查,该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2014-2015年期间违反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违规销售多支金融产品;二是对员工执业行为缺乏有效约束,管控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该营业部应引以为戒,按照监管规定要求进一步强化营业部内部管理,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30内向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和内部问责情况。

对于该营业部负责人的罚单则表示,经查,在姚某某担任信达证券蚌埠淮河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2014-2015年期间违反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违规销售多支金融产品;二是对员工执业行为缺乏有效约束,管控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该营业部负责人应充分吸取教训,并按照监管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学习,提升自身合规意识,规范从业行为。

该营业部员工非法炒股,交易额12亿元亏损642万元

同样是该营业部,在去年6月份也接到了罚单。安徽证监局的处罚书显示,该营业部员工周某涛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被处以20万元罚款。该名员工借用账户多达15个,炒股交易额达12亿元,亏损逾642万元。

安徽证监局查明,周某涛在信达证券蚌埠淮河路营业部任职期间,于2014年2月12日至2020年9月11日借用“王某某”、“曹某”等10人共计15个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行为。相关账户在周某涛控制期间累计买入6838.45万股,买入金额5.95亿元,累计卖出6835.9万股,卖出金额5.95亿元,扣除佣金税费后,亏损642.26万元。

安徽证监局表示,周某涛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信达证券蚌埠淮河路营业部任职期间,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证券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明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当事人周某涛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个别涉案账户初始开立目的并非用于买卖股票,相关账户交易行为经客户同意。

经复核,安徽证监局认为相关账户初始开立动机与后续买卖股票行为无必然联系,不影响对周某涛违法买卖股票行为的定性,其主张账户交易行为经客户同意,缺乏相关证据证明,故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基于此,安徽证监局决定责令周某涛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多名从业人员因违规炒股受罚

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炒股,是不可逾越的执业铁律。虽然近年来行业有诸多争议,但新修订的《证券法》依然延续并强化了相关规定。

但一直以来,代客炒股或借用他人账户炒股,都是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重灾区,粗略梳理发现,去年以来,监管密集公布了多份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的罚单,代表监管从严管理的决心。

去年5月24日,江苏证监局披露一则对赵某伟、郭某鸣的行政处罚通知书,两人违法买卖股票合计亏损超90万元,被分别处以2万元罚款。

去年5月25日,湖北证监局对中投证券某营业部副总刘某麟违规买卖股票进行处罚。

与此同时,湖北证监局还对万和证券湖北分公司前总经理帖某卫的违规炒股行为进行判罚,对帖某卫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湖北证监局决定对帖某卫处以20万元罚款。

同样是去年5月份,青岛证监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申万宏源证券原经纪人杨某君存在借用客户账户炒股以及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的违法行为。其中,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一项违法行为仅获利63元,却被处以5000元罚款。加上借用客户账户炒股的违法行为,合计罚没款46424.92元。

去年4月份,证监会对安信证券上海虹桥路营业部客户经理单某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某借他人账户投入总金额30万炒股,同时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投入3675万元,最终合计罚没70万元。

责编:林根


五:如何代客炒股

一般的操盘手是为指机构或基金操作的,是合法的,代客炒股不一样,我国不允许,不过现时还有好多这样的情况存在.很多经纪人都为自己的客户炒股,不过平时那些人打电话过来说"代客炒股,利润分成"就不要相信啦

标签: 炒股 代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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