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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炒股培训_北京炒股培训

炒股入门 2022年06月23日 15:57 2 touzi333
最近在济南某券营业部开了户,想赚点钱过年。但是发现,炒股不能相信软件的提示啊,不然可能血本无归。
这个截图就很说明问题,三个B都是提示买入,都是在高点位置,这不是坑人么?难道是为了给大家做反向指标么?一个S是卖出,似乎还有点靠谱,但是如果卖了,坚持不到今天,估计又是割肉了。
对了,你炒股用什么软件?胜率如何?

一:上海炒股培训

身边有炒股还行的朋友,偶尔闲聊的时候,透露自己曾经花费5-6万去上海学过股票技术,前不久,还刚买了两万多元的炒股软件。

之前也遇到过花费十几万买软件的股民,而且买的还是某花的软件,大品牌呀,但是他亏的一塌糊涂,我也看过他所谓十几万的软件,嗯,怎么说呢,胜率很低。他的亏损目测是奔着99%去的。

而且我还有专门卖炒股软件的朋友,OEM贴牌的软件,成本三百元,卖几千到几万不等,都是看人下菜,如果你在社交媒体遇到美女股民,天天晒炒股收入表单,向你输出她炒股很赚钱的讯息,多半都是想骗你买软件或者程序的。

言归正传,回到题主的问题吧。学习炒股,拜个师傅,或者花点钱,报个班,我觉得是不错的选择,最起码能收获一套操作系统,也能快速建立对股票运行的认知,这些东西,自己学,不是不行,但一样是要缴学费的,只是学费交给了市场而已。

股票市场,对于一部分人来说,是一个拿钱换经验的地方,对另外一部分人,又是拿经验换钱的地方。所以如何获得这些经验,就是你自己应该思考的问题了。

你可以自己在市场一边亏损一边悟,这个也叫向内求,自己逼自己。你也可以向外求,购买软件或者拜师、上培训班。购买软件容易上当,拜师和培训班也不一定靠谱。大概的情况就这样吧。

而且就算老师认真教你“武功”了,不是你自己悟到的,你不会绝对信任,用起来不顺手,或者差点火候,都未必能赚钱,而且炒股还得有良好的心态,心态都是磨出来的,想一点亏都不吃,就在这么内卷的股市把钱赚了,也太假了。人生没有起落,就不会真的成长,成长一定是痛苦的。


二:郑州炒股培训

炒股,首先要去证券商开立账户,然后根据证券公司的托管银行---就是可以办理第三方存管的银行---建立第三方存管业务,这样就可以进行股票交易了。你的郑州银行卡是否与证券公司有托管业务关系要咨询当地的证券公司。

三:北京炒股培训

北京深蓝股票培训、北京沐融教育培训机构、北京红学堂股票培训机构,根据大家评论北京深蓝培训要好一点,建议你还是要自己亲自去看看。
股胜公司已经创办11年了 信用我想你也知道 如果是骗人的话 早就曝光了。
民间宏皓老师在股市有20多年了 他的理念和散户不通还有和其他的所谓的股王也不一样的。
宏皓老师的培训班 推荐你去听下。

四:炒股培训有用吗

“高回报”“低风险”听起来很诱人

但大多是“精心布置”的骗局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朱某刚、朱某灯合伙在深圳市成立某培训公司。由朱某刚、朱某灯取得某平台的代理商资格后,组织员工购买

除了在群内诱导被害人进入直播间听课外,该公司还举办虚假的炒股比赛,安排被害人胜出后,引导其担任开户专员、客服等并在平台注册入金。进而通过伪造股票盈利截图,吹捧平台收益,假扮老师、成功投资者等与被害人聊天,引诱被害人转账至个人银行账户在平台入金或增加入金金额,并以手续费和引导被害人反向操作的方式逐渐使被害人资金亏损。待被害人大量入金后,统一操作以“杀单”处理,给被害人造成炒股自然亏损的假象。

从2019年2月至5月,该培训公司共诈骗15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达190万余元。2019年5月21日,朱某刚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定:主犯朱某刚、朱某灯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六万元。其余从犯10人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万元至五千元不等。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销毁,违法所得发还给被害人。

朱某刚等7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朱某刚等人构成诈骗罪的理由

经查,朱某刚、朱某灯成立深圳某培训公司,通过洽谈取得某平台的代理商资格,约定以被害人手续费和投资亏损数额的80%给予该培训公司作为返利。

截至案发,中国证监会未核准某平台经营证券期货业务。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没有金融行业从业资质,通过网络获取客户资源,采用冒充“讲师”讲课、假扮成功投资者、充当“水军”附和及伪造股票盈利图等欺骗手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诱导被害人在某平台等注册,并通过转账到个人账户的方式入金,再通过收取高额手续费和诱使被害人按其引导在平台操作交易等方式消耗被害人资金,形成被害人炒股亏损的假象,后以被害人在平台的亏损金额和手续费与同案人进行分成,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明显,该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刑。

朱某刚等人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经查,朱某刚、朱某灯等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诱骗被害人在某平台等注册入金交易并造成损失,并将被害人的损失按照比例成分予以占有,依法应当以各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数额认定涉案诈骗数额。各被害人的所在组别及实际损失数额有被害人陈述、书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书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朱某刚、朱某灯是该培训公司老板,应当对全部诈骗数额承担责任;其余应当对各自参与的诈骗犯罪数额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近年来,投资理财类诈骗案件时有发生。诈骗分子通过精心营造的骗局,为受害者营造一种“专家指导,**不赔”的假象,稍有不慎,便会落入陷阱。对于

对“高回报”“快致富”的投资项目要冷静分析,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不要轻信非国家正规的投资理财和高额返利的欺骗性宣传,不应购买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理财产品。同时,要增强维权意识,发现受骗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出现问题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法官再次提醒:投资需擦亮双眼,小心掉入高额回报的陷阱!

标签: 被害人 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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