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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入门 2022年06月18日 13:01 2 touzi333
广西玉林,一女子去银行转账4千元,然而,柜员因工作失误,向对方误转了4万元,银行多次向卡主索要,对方以其并非实际取款人为由,拒绝赔付,事后,银行将卡主人告上法院。
(案件来源:广西兴业县人民法院、广西玉林中院)
本案的发生源于一起诈骗事件。案发当日,该女子(以下统称:第三人)来到银行,办理向黄某转款4千元的业务,但由于工作人员小陈的疏忽大意,给黄某的账户转了4万元,发现时,黄某已将4万元全部取走。事后,银行多次给黄某打电话,要求返还多收的3.6万给第三人都未果,于是,在第三人的要求下,银行先行垫付了3.6万给第三人。
银行认为,黄某构成不当得利,为此,银行将黄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诉判决黄某返还人民币3.6万元及期间利息费用给银行,并承担本案的诉讼。
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银行向法院递交了转账凭证、存折、交易明细表、收条,证明黄某的账户转入4万元,以及银行向第三人垫付3.6万元的事实。
黄某欲哭无泪,自己从未开设过银行主张的案涉账号的银行卡,且自己也没有领取该账户上的款项,按照银行所主张的领取时间,当时自己有明确不在场的证据,根本没有取款的时间、条件。
而且,在本案中,领款的具体人是谁也不清楚,故本案缺乏被告。黄某认为,法院应当查实实际领款人,并通知实际领款人参加诉讼。
但一审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其应返还不当得利款3.6万元及利息给银行,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事实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黄某认为,自己一分钱的利益都没得到,何来不当得利一说?于是,黄某将此案上诉到中院。
在法庭上,黄某是以该判决事实不清为由,发表自己观点的。黄某对本案提出以下三点质疑:
1、涉案账号并非本人所开设,自己从未去过涉案账户开设地湖北鄂州,所以不可能在该市开设有银行账户。
虽然涉案账户户名为其本人,但不能排除他人冒用其身份开设账户的可能。一审法院在未查清涉案账户的开户资料的情况下,便武断的认定涉案账户是其开设,明显错误。
2、本案汇款发生时,自己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自己有不在场的证据。
3、本案明显属于诈骗案件,应由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本案在刑事案件未有处理结果的情形下,便作为民事案件处理,违反了刑事优于民事的原则,违反了法定程序。
带着以上疑问,二审法院决定深入调查此案。
法庭上,银行辩称,涉案的4万元已经进入了黄某名下的账号,如何支配是黄某的事情。随即,银行提供了一份新证据,即涉案银行账号的开户资料。
但值得注意的是,黄某并不认识代理人罗某,也没有委托其帮忙开户,该银行账户开户时用的黄某身份证复印件是黄某遗失的身份证复印件。
为了查明事情的原委,二审法院传唤了案外第三人来到庭审现场,第三人说,案发当天,因其丈夫的手机收到一条短信,短信中称能够提供六合彩特码,其就信以为真,所以其按照短信的电话号码回拨过去,对方说要其先汇款4000元过去,才能给其提供特码,其表示同意,对方就提供户名为黄某的银行帐号给其。
之后,其与其丈夫便到银行办理汇款,其当即要求银行退回3.6万元给其,但银行不同意,而是让其先打电话给黄某要回3.6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从第三人所述经过分析,本案明显符合当前经常发生的电信诈骗特征。
而且,案发后,第三人与银行工作人员亦清楚明白已遭遇电信诈骗,并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由于黄某在案发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其不具备与他人合谋作案的条件。
因此,可以排除黄某参与电信诈骗的可能。
另外,从涉案银行账户的开户资料显示,该账户是由罗某代办,但没有黄某本人的授权委托书。从开户资料中黄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的照片看,明显与黄某现在使用的身份证上的照片不同,而涉案账户的开户时间在现有身份证有效期之外,即可推定开户时使用的身份证就是黄某遗失并已失效的身份证。
最后一点也是最重要一点,第三人当即要求银行退回3.6万元给其,但银行不同意,并让第三人打电话给对方要回3.6万元,对方电话里称可以退回,目的是为了拖延时间,大约20分钟后,银行发现第三人可能遭受电信诈骗,欲冻结该账户时,发现涉案4万元已经全部被转出。
所以,在银行出错后,其本应及时冻结账户,而其未能采取积极补救措施,致使存款被转走,具有明显过错。
因此,银行请求黄某归还3.6万元不当得利的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驳回银行的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400元,由银行负担。
那么,你在银行遇到过哪些奇葩事呢?

标签: 黄某 银行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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