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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居民炒股,海外炒股收入如何回来

炒股入门 2022年06月05日 16:54 2 touzi333
股市,真适合一般散民投资吗?
目前市场面临疫情,国外战争,新股不断发行,不断破发,十几年一直横盘,而国外不断创新高,中国股市究竟要如何走?是值得一个深思的问题。股市赚钱太难了,大多股评诗都是违背良心,为了挣几个流量钱,不是天天看高,就是天天看低,很多都是马后炮,猜中了就炫耀自己全网第一,猜错了就避而不谈,十次五次都猜错,这跟算命的或者看相的有啥区别,真正的大师都是闭门研究,哪有时间一会儿一条,要么是太兴奋了,要么是太激动了,为了所谓的几亿股民着想,他们真的是为股民着想吗?值得深思。你若知道的消息,大家都知道。所以炒股,不要天天看所谓的股平大师,这样会有瘾的,这会无形的浪费很多宝贵的时间,我是一个散民,目前亏损,亏损不大,一点点,但主要买的银行股,毕竟现在一般的上市企业很多东西你都不晓得具体情况,买银行股相对稳当,不易暴雷。

一:海外炒股合法吗

转自:法治日报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推荐一位老朋友,他跟踪了两只5G概念强势牛股,分享给兄弟们,需要的加

对财经大V的一些粉丝们来说,上面这句话恐怕不陌生,但如果听信了,也许就会由“粉丝”变成“韭菜”。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虚假广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对徐某提起公诉。据媒体披露,徐某就是在某平台坐拥400余万粉丝的私募财经大V。目前,其旗下私募产品已经全部清算。

伴随着网络经济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大V、网红在自己的平台上发广告或以其他方式“带货”,由此导致粉丝权益受损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不久前,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查处一起虚假宣传案,一位粉丝量超200万的网红在销售某产品时,对其销售商品的性能等方面作出了虚假宣传,最终被罚款35万元。

网红大V发广告、“带货”都无可厚非,但是不能随意为之,否则,可能会“引火烧身”。网红大V发广告都会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应该如何规范?粉丝如何避免上当受骗?又该如何维权?《法治日报》

对话嘉宾

李峰鑫 江西省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史洪举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问:很多情况下,粉丝权益受损是因为受到虚假广告影响。大V发虚假广告可能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史洪举:虚假宣传,主要是对商品的性质、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售后服务,以及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等做不真实、带有欺诈内容的宣传。从刑法上说,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即可构成此罪。

根据刑法,犯此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虽然量刑较轻,但不代表相关行为人可以轻易逃避处罚。如果行为人明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而依然帮助其广告的,以共犯论处。有关司法解释也明文规定,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问:除了虚假广告罪外,大V在发广告、“带货”时还可能涉嫌构成哪些犯罪?

史洪举:从刑法上说,还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非法经营罪。

如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譬如,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账户收取、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资金,而依然办理银行卡、U盾、手机卡租售给犯罪分子使用,或者明知他人的

如果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相关许可而经营国家专卖、专营物品或从事特许活动,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未经许可经营烟草制品,擅自发行、销售彩票,发行非法出版物;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李峰鑫:大V推广的链接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如果链接到赌博网站,这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问:大V做广告、“带货”要履行哪些法律义务?

史洪举:一些主播和财经大V显然不能止于“拿钱发链接”,而应对其所推荐的商品质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大V带货、引流的行为完全符合替商家宣传商品并因此获利等要件,依然属于代言人或推荐人。

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是指在广告中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人。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其他领域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广告代言人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代言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问:粉丝(投资者)应该如何避免上当受骗?

李峰鑫:首先要避免盲目崇拜。特别是对于投资行为,本身就具有一定风险。要清楚,投资圈没有救世主、也没有预言家,但一定不乏吸血鬼和阴谋家,一些所谓“专家”成功的背后是“幸存者偏差”以及“抬轿子”的手法。

其次要注意甄别。还以投资行为为例,一些虚构的如境外股票交易平台、股票虚拟盘类诈骗时有发生,投资者一定要甄别相关平台是否合规合法,不能因为崇拜代言人就盲信盲从,忽略风险。

其三是要及时维权,当发现交易平台、交易软件不合法,或者发觉自己被诈骗时,一定要及时止损、及时报警,最大程度挽回个人损失,不能有任何的侥幸心理。

“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并非一句空话,事关个人财产权益,投资者们需要时刻保持警惕。

问:粉丝(投资者或消费者)遇到权益受损时应该如何维权?

李峰鑫:作为投资者,面对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救济方式:如果是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虚假称述、欺诈发行等原因导致权益受损的,可以通过证券集体诉讼来维护权益;如果有委托投资合同或者合作协议,而对方存在欺诈等违约行为的,则可以要求民事赔偿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史洪举:投资者受到相关损失的,如果是通过正规的证券公司、理财平台进行投资的话,那么可依照证券法规定,请求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行为人或者公司赔偿相应损失;如果相关理财平台是未经批准而成立的“山寨公司”,公安机关已经按照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话,那么投资者可到公安部门报案并登记损失情况,由审理该刑事案件的法院判决相关行为人承担退赔责任。

对于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来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消费者因经营者的虚假广告导致合法权益受损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短评

大V等公众人物在享受粉丝追捧的同时,一定要时刻提醒自己作为公众人物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要对法律心存敬畏,对所要代言推广的商品或服务担负起审查之责,这既是对粉丝负责任,也是对自己的保护。

身为公众人物,大V应以身作则,为粉丝树立榜样。如果看到有利可图,就把道德法律抛在脑后,嘴上拿粉丝当亲人,心里视粉丝为韭菜,打着“一起赚钱”的旗号把粉丝往沟里带,甚至不惜违法违规,那必然是自毁形象、自断前程。


二:海外炒股诈骗

1、盘后收到短信或者

2、在入群后会出现有一定股票投资水平的所谓老师和群友交流,不论新老股民都认可其投资理念分析方法,主要他以超短的形式向股民展示了虚假的大幅盈利,再通过赠送股票涨停板战法等赢得股民好感信任。通过分析熊市中股票不能双向操作只能t+1的弊端,引入推荐现货期货等所谓24小时交易t+0多么多么的好,再通过水军向群友展示股票的亏损和期货高杠杆的大幅盈利,勾出人们心中的贪婪。之后再通过直播比赛,诱导股民开户等方式,将投资人的钱引入黑平台,投资者以为自己在实盘操作,而实际上只是在模拟盘玩数字游戏,后台数据都是由骗子公司控制,最开始会给你调成小幅盈利,当你大幅入金操作的时候就会变成巨额亏损,而投入的真金白银其实早就被骗子取走了。直到人员失联,期货软件无法使用无法出金,才知道被骗,不过悔之晚矣。很可悲的是很多人只以为自己是投资亏损,根本没意识到被骗,也不愿相信自己被骗。

骗子手法非常非常多,五花八门。不过只要记住靠人不如靠己,时刻提醒自己天上不会掉馅饼,核心还是得靠自己学习出一身本事才靠得住。如果有陌生人通过网络渠道比如


三:海外炒股赚钱

近日,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的高徒范棣表示,中国股市20多年平均投资回报为负,任何股民都不能幸免。他认为,总体上,90%的股民和投资者并没有通过投资股市得到任何回报。
针对谁是中国股市的赢家,范棣指出,第一,国企是中国股市最大的受益者。早期许多经营情况不佳、资金周转困难的大中型国有企业,经过所谓的资产剥离、财务包装后,在股市套取大量资金,从而脱胎换骨成为市场上的大小霸主。
1998~2000年间,所谓国企三年脱困,其中最重要的一项行动就是国企上市,仅那三年就从股民口袋里掏走了近5000亿现金,绝大部分股民被深度套牢,成为国企改革的埋单者。
在国企上市过程中,得到直接利益的是国企的管理层,相比非上市公司,他们不仅获得了支配巨额资金的权力,而且资本市场也为他们创造了许多个人致富的渠道。
这包括:利用内幕消息在外围炒股获利、利用内幕消息与出资者合作获利、利用上市公司的优势在收购兼并业务上谋取暴利、为上市公司股票增发而谋利,等等。
范棣称,第二,政府是中国股市的第二大受益者。收益由两个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是股票交易印花税所得,这部分是直接的现金收入;第二部分是间接收入,即把一部分原先需要国家财政拨款或者投资的国企推向市场,由老百姓从储蓄存款中负担这些“改革”的成本,这样就相应减少了政府的财政负担。
第三,证券公司是中国股市的第三大受益者。证券公司除收取交易的佣金外,在所谓自营证券业务上,参与股票坐庄炒卖,勾结上市公司高官形成利益联合体,在股市上赚小股民的血汗钱。
第四,上市公司的原始股东是中国股市的直接受益者。一般而言,上市公司原始股东中除大股东外,相当多的小股东,所谓的“小非”(即上市公司股改前占比例较小的非流通股。
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比例小于5%,在股改一年后方可流通,上市一年后,“小非”可以逐次抛售部分股票),都是公司上市过程中的利益交易、合作和博弈的结果。
这些小股东,主要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战略投资者,比如私募基金,在公司上市前一年左右时间入股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逐步推出套现。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在上市前能够成为公司股东的不是有背景,就是有名气,或者有特别利益安排。
第二种是为公司安排上市的中介人或者机构,一般而言,它们的股份有些是送的,有些是超低价的,而且入股付款采取远期交易的方式,这些人或者机构必然是政府关系极为强大,特别是谙熟证券监管系统的人脉。
第三种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母公司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安排的利益代理人或机构,代理的功能主要是为公司上市后套现服务。
第五,证券行业专业人员,包括证券分析师、庄家及其操盘手、基金经理、内幕消息炒股专业户。
范棣:中国股市十人炒九人亏赚钱的那个是谁?
范棣强调,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股市利益所有者中,有的是花钱得到的股份,有的是没花钱得到的股份,有的是以天价得到的股份,有的是以“白菜价”得到的股份。
得利的大小,是在某种利益格局下形成的股市“生存食物链”规则排列。很显然,在中国股市二十几年的历史中,散户处于这个“食物链”的最底端,处于被吃的地位。
数据显示,到2011年,两市总共为企业融资近50000亿元,政府印花税收入约为6000亿元,券商佣金至少4000亿元以上,开户数达1.39亿户,实际开户数约为6000万人。
截至2010年年底,两市上市公司累计分红约5000亿元,加上基金分红约3000亿元估算,合计约8000亿元。
也就是说,中国股市在过去21年里,从投资者身上拿到的现金将近60000亿元人民币,而股市回报给投资者的是8000亿元人民币。
股市投资者投入资金后,在市场买卖的结果是,集体亏损52000亿元(60000-8000),以6000万个户头来算,户均亏损为86600元。
“中国股市20多年平均投资回报为负,任何股民都不能幸免。”范棣说。
有一个广为流传并被大家长期炒股实践经验认可的说法,在中国所有股民中,炒股的战绩是一赚二平七亏(10%的投资者赚钱,20%的投资者平手,70%的投资者亏损)。
“总体上,90%的股民和投资者并没有通过投资股市得到任何回报。也就是说,股海淹死的总是股民。”范棣说。(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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