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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人贷贷款能炒股 炒股贷款去哪里贷

炒股入门 2022年06月05日 13:21 2 touzi333
今晚一个2017年在知乎上的回答被人翻了出来,其中有提及到P2P的,突然就想起宜人贷。
为什么呢?
因为我意识到P2P极高风险是在看了宜人贷2017年的三季报以后,才知道即使头部P2P的逾期率都已经这么恐怖(没记错应该是8%)。
这样的逾期率,加上运营成本以及客户收益率(不足8%),借贷人不付出25%以上的利息成本是绝对覆盖不了的。
但有多少人能支持这么高的借贷成本呢?所以注定逾期率会进一步恶化,公司运营也就陷入死亡螺旋。
现在回过头来看—投资,的确需要坚守常识。

一:网商贷贷款炒股

看水平怎样,如果是我,就划算的
还是划算的,最低的保障应该在20%
股票做得好就划算啊!做不好就倒贴的。我就是后悔炒股了。

二:微粒贷贷款可以炒股吗

微粒贷和蚂蚁借呗日利息大约万三或者万四左右,借一万元每日利息三到四块钱,每月大约100元钱,一年下来1200左右,换算成年利息约12个百分点,这利息比银行贷款利率至少翻倍了,炒股风险很大,谁也不能保证只赚不亏,赚了好说,一旦本金赔了如何还贷款,两者压力想加压力可想而知了。

炒股可以,绝对不能借钱,绝不能借钱,不能借钱,这是红线也是铁的纪律,否则哭都没地方去


三:网贷炒股属于骗取贷款吗

诈骗犯罪辩护系列:借钱“炒股”亏损,无力清偿债务,为什么不能定性为诈骗罪?

文 | 吴斌律师 诈骗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无罪辩护焦点:

1.杨积某客观行为上是否虚构或者隐瞒炒股的事实?致使被害人李某某陷入错误认识;杨积某承诺给李某某按照季度清算利息,是否有实际履行?从而判断杨积某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李某是否具有与其丈夫杨积某共谋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主观表现和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3.杨积某、李某的行为与李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公诉机关指控杨积某、李某构成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求依法判处罪名成立

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如下:被告人杨积某、李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系朋友关系,杨积某因投资证券、期货等资金短缺,与李某共同承诺给李某某支付高息借款用于投资,按照季度清算利息。从2012年6月至2014年1月8日,李某某先后从亲戚朋友20余人处付息借款,通过银行或者ATM机向杨积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华池县支行开设的账户转款244.9万元。期间,杨积某通过银行转账归还李某某现金23.6万元,通过网银归还李某某92.4万元。

止2014年1月18日,杨积某、李某共同署名给李某某出具借条7张,共计455万元,杨积某署名给李某某出具50万元的借据一张。杨积某和李某名下开设有华龙、海通2家证券公司账户,广发、银河、中辉、万达4家期货公司账户,西北黄金珠宝交易中心、天津贵金属交易所账户进行交易。杨积某在投资亏损的情况下对李某某声称收益良好,直至2014年3月20日将所有账户资金亏完,无法还款时,杨积某才将真实情况告诉李某某。同年3月22日,杨积某、李某将一套住宅楼出售,凑足51万元归还李某某。案发前实际归还李某某借款167万元。另查明,被告人杨积某在尾号7018的农业银行账户于2014年3月10日、13日、15日、17日共计取款50.2万元,未用于投资证券、期货等。同年3月29日,李某某在杨积某父亲家中自杀身亡。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杨积某亲属代为退赔20万元。

为了证明杨积某、李某诈骗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予一: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陈述、借条,银行、证券、期货等账户的交易记录,证人杨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积某、李某的供述等证据。

二、关于杨积某、李某无罪的主要辩护观点

1.杨积某客观行为上是否虚构或者隐瞒炒股的事实?致使被害人李某某陷入错误认识;杨积某承诺给李某某按照季度清算利息,是否有实际履行?从而判断杨积某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关于客观方面的主要辩护观点:本案中,杨积某以支付高息被害人李某某借款用于证券、期货交易,借款时未向被害人李某某隐瞒炒股的事实真相,所借被害人的款项也实际用于炒股,客观上未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被害人李某某明知杨积某因投资证券、期货等资金短缺,而自愿以高息给杨积某借款用于投资。杨积某在炒股期间也曾告知过被害人盈亏情况,虽未告知亏损的全部事实,但股市有风险,被害人明知炒股有亏损风险的情况下,为了赚取高额利息隐瞒家人向亲戚朋友借款后借给被告人杨积某用于炒股,其亦不存在陷入错误认识后作出财产处分的情况。因此杨积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2)主观方面的主要辩护观点:杨积某承诺给李某某按照季度清算利息。事实上,杨积某先后通过银行转账归还李某某现金23.6万元,通过网银归还李某某92.4万元。在所借的资金已全部亏损的情况下,杨积某、李某将一套住宅楼出售,筹款51万元归还李某某,共计归还李某某167万元。以上事实说明杨积某自始至终都在积极归还李某某款项,对剩余未归还的部分款项,杨积某、李某共同署名给李某某出具了借条,并仍在设法归还中。以上足以说明杨积某在主观上不具有将被害人李某某款项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因此杨积某的行为亦不符合诈骗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2、李某是否具有与其丈夫杨积某共谋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主观表现和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李某虽然对丈夫杨积某借款用于炒股是明知的,但其未实际参与炒股,对亏损状况是未知的。其只是应被害人李某某的要求与丈夫杨积某共同在借据上署名借款,其没有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主观表现和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故不存在与其丈夫杨积某诈骗他人财物的共同故意。

三、杨积某、李某的行为与李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被害人李某某为了赚取高额利息隐瞒家人向亲戚朋友借款后,自愿借给被告人杨积某用于炒股,在投资亏损无法收回资金,无法向家人及亲戚朋友交待的情况下选择自杀身亡,与杨积某、李某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四、法院无罪的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积某、李某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缺乏事实依据,被告人杨积某、李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杨积某、李某和辩护人关于杨积某、李某无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积某、李某无罪。【案例:甘肃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中刑初字第36号】

借钱“炒股”,未虚构借款事实或者隐瞒借款事实,所借款项实际用于炒股,虽然炒股亏损严重并导致无法全部偿还债务,但是作为债务人,仍然积极归还债务的,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主观方面以及客观方面均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借钱“炒股”亏损,导致债务无法清偿,无罪。

吴斌:诈骗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广东人,毕业于国内知名大学法律系,研习法律、实践十余年,专注于诈骗犯罪辩护以及全国各地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

多年的刑事办案实践,积累了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精通公安阶段,检察院阶段以及法院阶段的刑事辩护流程,通过会见能精准分析案件,并寻找到有利的辩护要点,认真、负责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执业格言:

“认真、负责、专业承办好每一起案件,努力实现您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是我的职责。”


四:炒股贷款去哪里贷

  由于个人信用贷款实质上是一种个人消费贷款,为此,银行都会要求客户说明贷款用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银行对贷款资金的用途是有要求的,个人信用贷款的主要用途是婚庆消费、家居装修消费、购车消费、医疗或教育支出等,并承诺贷款不进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房地产开发、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借款人需要提供资金用途证明或者用途声明。   各家银行也都表示,严禁向贷款炒股的人提供服务。个别银行还要求,虽然不需要抵押,但申请人必须提供自有住房的相关证明,才能获得贷款。而且,发放贷款后银行还会跟踪贷款流向,严禁流入股市。如发现客户贷款后有用于炒股等投资行为,银行会要求其立即还款,并中断以后的贷款。

五:网贷如何知道你贷款炒股

会,如果炒股一旦被发现了,根据规定,银行会立即取消客户的贷款额度,并且立即取消用户名下所有贷款或信用卡的分期业务,需要马上把剩余各期的应摊还的分期本金和分期手续费立即结清。
1、冻结额度。不管是信用卡还是贷款循环额度,会被立即冻结,防止你全部取出来继续去炒股。
2、还款。一般人贷款后会进行分期,一旦发现你在炒股,会被要求立即还清。
3、“黑名单”。下次再申请信用贷款比较难了。提供抵押担保还有可能申请成功监管部门对银行贷款资金是有要求的,不能将贷款资金用于银监会明令禁止的生产、经营、投资领域。
银行系统会跟踪贷款流向,但是不能排除漏查的可能性,所以只要刻意避开,还是不会被发现。
如果借款人把收款卡绑定证券账户,则有可能会被发现的。如果更加严重,则会被控告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1]新设罪名。刑法第175条规定的多种犯罪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以上简称"四种情形"),应予立案追诉。在此之前,公安部经侦局已率先于2009年作出了《关于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批复》,其基本精神与上述规定也是一致的。不过应注意该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确立的是"无旧从新,有旧从旧兼从轻"的做法,且规定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如果无错误就不再变动。

标签: 杨积 某某 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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