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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方式发行股票程序

股票学习 2022年05月24日 16:41 2 touzi333

一、私募发行的程序

说到私募基金,我就多说几句。作为普通人,怎么去选择私募基金?我没有统一的答案给你,但怎么防踩坑,我却可以给你很多建议。
比如说,市场里面我们经常见到的一种情况:一个私募基金公司,管理的资金规模不大,总规模可能不到一个亿,但是发行了十几个私募产品,这样的私募公司发行产品值得买吗?
我的看法是不值得。理由的话很简单,总规模小但喜欢发很多产品的公司,目的无非以下几点:第一,搞很多产品比较好唬人,说起来我们公司发行了十几个产品,给人的感觉是这个规模很大,实际上规模很小,但很多人根本没渠道查到一个产品,一个私募基金管理的总资金规模;第二,发行N个产品容易出现利益输送,很多产品存在先后不同的买一个股票可能,总有一个产品或者几个产品的净值会比较好看;第三,发行N个产品总会有一两个净值跑得比较好,对外宣传的时候可以拿净值好的产品对外宣传,融资募集资金;第四,小私募生存困难,有募资压力,发行N个产品,不少是为了吸引外面想发私募的人进来,给他们提供平台的,美其名曰我给你平台,想搞私募,想发私募产品,你得自募集资金,现成的产品提供给你,省去了到时候备案的繁琐程序。你看中的是别人的平台,别人看中的是你的募资能力。
不管是以上哪种目的,其实你去看都不是真正的以客户的利益为导向,选私募公司买私募产品,我们更喜欢爱惜自己的羽毛,产品就是自己的口碑,产品净值曲线就是你的风格你的品行的私募基金,所以我们更喜欢那些从始至终只发一个产品,专心做产品,把产品净值当做自己口碑的基金公司和私募投资经理。
一个私募公司,如果不断的发新产品,一个投资经理,如果在不断的募资,而且产品策略都相同,这样的私募,多半要小心点,特别是那些规模比较小的,听我的有多远躲多远,躲远点没错的。

二、私募发行股票可以流通上市么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本指引,充分做好股东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一、发行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股份代持等情形的,应当在提交申请前依法解除,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形成原因、演变情况、解除过程、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
二、发行人在提交申报材料时应当出具专项承诺,说明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以下情形,并将该承诺对外披露:(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三)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三、发行人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新股东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新增股东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上述新增股东应当承诺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发行人的自然人股东入股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中介机构应当核查该股东基本情况、入股背景等信息,说明是否存在本指引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发行人应当说明该自然人股东基本情况。
五、发行人股东的股权架构为两层以上且为无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的,如该股东入股交易价格明显异常,中介机构应当对该股东层层穿透核查到最终持有人,说明是否存在本指引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最终持有人为自然人的,发行人应当说明自然人基本情况。
六、私募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发行人应当披露金融产品纳入监管情况。
七、发行人及其股东应当及时向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依照本指引要求对发行人披露的股东信息进行核查。中介机构发表核查意见不能简单以相关机构或者个人承诺作为依据,应当全面深入核查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入股协议、交易对价、资金来源、支付方式等客观证据,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九、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期间通过集合竞价、连续竞价交易方式增加的股东,以及因继承、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执行国家法规政策要求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主导取得发行人股份的股东,可以申请豁免本指引的核查和股份锁定要求。
十、发行人股东存在涉嫌违规入股、入股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等情形的,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相关股东报告其基本情况、入股背景等,并就反洗钱管理、反腐败要求等方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共同加强监管。
十一、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发布之日前已受理的企业不适用本指引第三项的股份锁定要求。

标签: 发行人 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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