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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账户炒股的功能 用他人证券账户炒股合法吗

炒股入门 2022年07月06日 09:37 2 touzi333
我看好这只股票,而我是新手小白,新开的证券帐户,688开头的股票买不了。

一:证券账户除了炒股以外,还有哪些功能?

股票账户除了炒股还能做很多事情,比如买ETF,买债券,做回购,买货币市场基金等等。还有证券公司提供的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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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别人的证券账户炒股

中新网7月1日电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近日披露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刘某任职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期间,违反《证券法》关于禁止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被罚没超1亿元。

违法“炒股”交易147亿元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间,刘某先后任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权益投资部副总监(主持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

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间,刘某先后利用“秦某珍”海通证券信用账户、“许某兰”海通证券信用账户、“周某玲”海通证券信用账户、“王某华”海通证券普通账户及“毛某东”海通证券信用账户(以下简称“秦某珍”等5个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通过刘某个人使用的手机和电脑设备委托下单共计24623笔,占总委托下单笔数的89.37%,累计交易金额14,682,496,752.69元,盈利54,638,669.3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及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认为,刘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利用“秦某珍”等5个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申辩罚款金额过高,远超承受能力

刘某及其代理人在两次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本案盈亏计算不当,刘某使用证券账户内资金由刘某和毛某东共同出资,收益部分归毛某东,建议重新计算本案盈亏。

刘某及其代理人认为,刘某的案涉违法行为分为3个阶段。其中,2013年9月24日至2015年5月期间,刘某买卖股票的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责时效;2015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刘某买卖股票的行为应认定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不应认定为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根据从轻和特别法优先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适用《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3日期间,刘某已将毛某东、王某华、周某玲等3人的证券账户、银行卡、U盾等全部交给了毛某东,由毛某东自行交易,不存在违法行为,不应予以行政处罚。

同时,刘某存在自动中止违法行为的从轻情节,建议对刘某予以从轻处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确定的罚款金额过高,远超当事人承受能力。

监管部门认定处罚幅度适当

经复核,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认为,结合在案证据,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间,刘某先后利用的“秦某珍”等5个证券账户的资金

刘某在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近7年的时间内先后利用“秦某珍”等5个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构成一个违法行为整体。本局于2020年8月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并未超过追责时效。2013年9月至2020年6月期间,刘某存在利用他人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该行为持续到现行《证券法》施行之后。2014年修正的《证券法》及现行《证券法》均禁止证券从业人员违法持有、买卖股票行为,且对该行为处罚幅度未作调整,故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3日期间,案涉的“毛某东”海通证券信用账户、“周某玲”海通证券信用账户和“王某华”海通证券普通账户3个账户虽由毛某东操作,但其操作是为刘某服务,账户资金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认为,对刘某处罚建议已综合考虑了违法事实、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的处罚幅度适当。结合在案证据,刘某并未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刘某提出的家庭情况困难,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刘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决定:责令刘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刘某违法所得54,638,669.34元,并对刘某处以54,638,669元罚款。(中新财经)


三:开证券账户给亲戚炒股危险吗

我觉得这种涉及到金钱的问题,最好还是不要开证券账户,给近期去炒股了,因为你也不知道他会用来做什么,他也有可能会用来去融资,或者是做一些其他的东西,比如说加杠杆,然或者是其他的问题,也有可能会涉及危害到你的。当然,虽然不了解他具体要去做什么,但是最好还是不要给他去开证券账户炒股,因为他自己就可以开证券账户去炒股,没必要去用你的身份去再开账户。个人建议,最好还是不要对证券账户给他人使用。

四:证券账户借给别人炒股犯罪吗

开户步调如下:   (1)在本地证券挂号公司或其代办署理处购置开户申请表并按表请求填写;   (2)将填写好的开户申请、有用证件及开户费交与工作职员;   (3)经确认无误后,即可领取A股证券账户。 

五:证券账户借给别人炒股

其实,监管层多年前就开始强调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证券账户持有人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原则是“谁开户谁使用”,个人不得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来买卖证券。

在现实操作中,多个账户在同一时段通过同一手机或者MAC地址登录操作,都被视为违背账户实名制要求。因此,亲属之间代为操作是否属于“借用”,是否违背法规要求,成为市场最

有中型券商合规总监对券商中国

九州证券合规总监陈美兴对

陈美兴表示,正常股民(非证券从业人员)操作亲属证券账户,主观意愿是为了多分几个账户增大打新中签的概率,并非出于回避监管规定,这种技术上的处理,需要综合考量;也有部分资金量较大的家族或财团,将上亿资金分开几十个账户,由一个人统一管理,进行集中买入卖出,这种情况也同样需要人性化考虑。

监管已进行小范围调研,将就“出借账户”进行细化规定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指出,借用他人账户炒股的危害主要在于,有些人利用其他人的股票账户来逃避监管,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因此新《证券法》将借名炒股纳入监管范围。但是,该条款也不能矫枉过正。

在实际生活中,亲属、朋友、同事之间基于彼此之间的信任关系,代为炒股的情况也比较常见,是不是都算违法的借名炒股行为呢?臧小丽认为,法律上不能一概而论,就夫妻而言,炒股的钱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使用另一方的账户炒股不算是“出借”账户;亲友之间代为炒股,盈亏自负,也谈不上“出借账户”。不过,何为“违法借用他人账户”,有待监管部门出台具体细则。

有券商首席信息官向

上述首席信息官进一步表示,最近市场上出现了一些误导的声音,大家应该明白,监管的本意不是要控制个人证券账户,而是账户里面是否涉嫌一些违法违规的行为,基于这个出发点,监管在认定出借行为时,核心考量因素在于账户的资产、受益人、账户的流动以及最后造成的社会影响等。

标签: 账户 刘某 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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